029-86104803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認證機構需要延續《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提出延續申請的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和審批程序進行書面復查,并在《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延續批準證書有效期的申請中不應包含增加業務領域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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